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嚴格執行《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健全統計違法舉報工作制度,提高發現統計違法違紀案件線索能力,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一、舉報渠道
(一)利州區統計局設立統計違法行為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并通過利州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利州區統計局微信公眾號予以公布,接受社會各級、各界人士及統計對象監督舉報。
(二)利州區統計局工作人員負責接聽舉報電話,查收舉報信件和郵件,接待舉報信訪,保證舉報受理渠道暢通。
(三)利州區統計局各專業股在統計數據采集、審核、評估、檢查過程中,發現統計對象涉嫌統計違法的,應當及時移交統計執法部門按程序處理。
二、舉報受理
(一)受理舉報應當填寫舉報信息登記表,記錄舉報人信息、舉報時間、舉報渠道、舉報事項及其涉及地區等相關信息。匿名舉報的應當予以標明。
(二)接到電話舉報的,應當填寫電話記錄單,并根據情況建議舉報人提供書面材料;接到通過電子郵件舉報的,應當保證舉報材料的完整;接到來信舉報的,應當逐件拆閱,保持舉報材料的完整。
(三)利州區統計局對收到的舉報信息進行初審后,按下列情況辦理:
1.舉報事項屬于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受理,并上報局黨組;
2.舉報事項屬于統計部門職責和管轄范圍,但不屬于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轉交相關專業辦理;
3.舉報事項不屬于統計部門職責和管轄范圍的,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向有管轄權的單位反映;
4.舉報事項不明確或者被舉報對象不確定的,不予受理;
5.舉報事項已得到處理,舉報人就同一事項再次舉報,且未提出實質性新線索的,不予受理;
6.舉報事項在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辦理時限內,舉報人就同一事項再次舉報的,不予受理。
三、舉報核實
利州區統計局采取下列方式對舉報進行核實:
(一)統計局依據統計法律法規、統計調查制度、各專業掌握的數據報送情況對舉報事項進行審查,認為舉報事實清楚、違法情節嚴重的,經局黨組批準立案查處。
(二)對于舉報事實比較清楚、違法情節較重的,由區統計局上報市統計局,按照《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檢查規范(試行)》要求,進行現場核查。
四、舉報處理
(一)對區統計局黨組批準立案查處的舉報,執法人員組成檢查組按照《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規程》要求,進行查處。
(二)區統計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及時將舉報材料和辦理過程中收集、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并歸檔保存。
(三)對于實名舉報并且留有聯系方式的,經查實后確實存在統計違法行為,區統計局應當將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執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舉報人員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嚴禁將舉報人信息透露給被舉報對象及其他無關人員,不得與無關人員談論舉報案件情況,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被舉報對象的信息,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本制度由利州區統計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